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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最新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分灾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5+1”工作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1.沧州市暴雨暴雪雷电冰雹灾害应急预案

1-2.沧州市大风台风龙卷风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1-3.沧州市寒潮霜冻低温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1-4.沧州市大雾灾害应急预案

1-5.沧州市高温灾害应急预案

1-6.沧州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2-1.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会商研判工作机制

2-2.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对外发布

工作机制

2-3.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信息互通工作机制

2-4.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2-5.沧州市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督导落实工作机制

2-6.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调度指挥提级工作机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

附件1-1

沧州市暴雨暴雪雷电冰雹灾害应急预案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暴雪、雷电、冰雹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监测系统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或预警信号。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号。

2.发布内容

按照灾害性天气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红色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灾害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级别、防范措施建议等。

(三)预警准备

各地各有关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本行业、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一)暴雨应急响应

暴雨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响应等级。

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暴雨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暴雨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

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暴雨防范应对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应对暴雨灾害应急所需专项资金。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好与省级药品储备的对接,做好调用准备。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和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24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导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

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预警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加强值班值守,做好适时启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的准备。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对A级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国防动员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实时监控、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暴雨Ⅲ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二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各路段警力应当疏导车辆绕行积水路段,及时组织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巡查。

民政部门做好因灾遇困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安全责任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城市管理部门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对城市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城乡结合部的棚户区、危旧房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导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对所属辖区内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农村公路等公共道路的路面、桥涵、低洼易积水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做好受灾受损道路的清理和修复工作。

水务部门及时组织水旱灾害防御会商,做好市级水工程调度与抢险技术支撑准备。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户抢收成熟作物,及时清理田内排水沟,保证泵站正常运行;鱼池水位较高的适当排水。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地质勘探、油气井场等场所进行巡视排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发布关闭山地、湖泊等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A级旅游景区(点)的紧急通告,组织A级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转移、疏散游客。

国防动员部门组织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定时巡查,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器材到位。

文物部门组织人员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铁路部门密切关注路轨安全,监视列车运行。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收拢人员,24小时备勤,做好出动准备;通报驻沧部队,做好备勤准备。

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暴雨Ⅱ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三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民政部门做好因灾遇困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停工。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水务部门做好河道行洪、分洪和蓄滞洪区运用等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组织农户对畜禽圈舍加固,对蔬菜、食用菌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视情采取停产、减产等相应管控措施。

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关闭各A级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A级旅游景区(点)游客。

国防动员部门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文物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铁路部门增加巡查力量,加强隧道口、长大路堑、路堤、桥头、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检查监控,提前部署抢险准备和险情排查。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海事部门组织专业和社会力量做好搜救应急准备工作。

海洋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毁的港口设施,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水路运输。

体育部门及时取消大型体育活动。

军分区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驻沧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做好备勤准备。

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暴雨Ⅰ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民政部门做好因灾遇困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房屋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畜禽、鱼苗,对河流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

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立即停产;将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等场所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文化和旅游部门监督检查各A级旅游景区(点)关闭及游客转移或者安置情况,指导受灾A级旅游景区(点)做好救灾工作。

国防动员部门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救保护措施。

铁路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体育部门及时取消大型体育活动并做好现场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

军分区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协助地方专业分队做好防汛工作,协调驻沧或省内其他部队做好备勤准备。

(二)暴雪应急响应

暴雪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响应等级。

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暴雪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宣传部门责协调、指导各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暴雪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暴雪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对坡道路段进行交通疏导。

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区道路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主要公路除雪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业设施和养殖设施的除雪及技术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做好A级旅游景区(点)内游览路线除雪工作。

文物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实时监控、巡查。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加强对铁路沿线巡视。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沿街商铺应当做好本单位卫生责任区的积雪清扫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暴雪Ⅲ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积雪路段交通疏导工作,对坡道等重点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及流浪乞讨人员等民政服务对象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文物部门组织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

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暴雪Ⅱ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积雪路段采取限行、限速等交通管制措施。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准备工作;通知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文化和旅游部门通知A级旅游景区(点)关闭危险游览路线,指导A级旅游景区(点)经营单位做好游客转移或者安置工作。

文物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铁路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暴雪Ⅰ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分别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通知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A级旅游景区(点),指导A级旅游景区(点)经营单位做好游客转移或者安置工作。

文物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措施。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工作。

(三)雷电、冰雹应急响应

根据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研判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时,响应级别原则上按照红色预警信号对应Ⅳ级标准确定。

1. 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雷电、冰雹Ⅳ级应急响应。

2. 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房屋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应急管理部门通知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做好防雷电的安全工作;参与、协调雷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参与调查评估。做好雹灾发生后的救灾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种植户等做好雷电期间安全生产的防护工作,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做好雷电、冰雹的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组织具备人工消雹条件的地区开展人工消雹作业。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雷电、冰雹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和进入医疗机构的伤亡人员统计工作。

教育部门通知学校停止露天体育课和升旗活动;督促检查学校在雷电、冰雹发生时让学生留在学校课室内,待雷电、冰雹天气过后才可室外活动或离校。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巡视,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三、应急响应升级和结束

当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超过当前应急响应标准时,可按程序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当灾害性天气过程结束,相关灾害风险及影响已消除时,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起草应急响应解除命令文件,并依据启动流程报领导签发。

附件1-2

沧州市大风台风龙卷风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为避免和减轻大风、台风、龙卷风、沙尘暴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监测系统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或预警信号。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号。

2.发布内容

按照灾害性天气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红色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灾害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级别、防范措施建议等。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一)大风应急响应

大风灾害应急响应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3个响应等级。

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未来48小时以上警报区的大部分地区仍将达到黄色预警标准,按照响应程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分别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和施工围板等巡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道路清障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通知渔业作业船舶回港避风。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文化和旅游部门通知A级旅游景区(点)暂停高空、水上游乐项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海事部门组织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采取防风措施,视情况采取水上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供电部门做好线路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海洋部门做好风暴潮的监测预警。

供排水部门对水源地水库堤坝护坡加强巡视,做好护坡抢修准备。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未来48小时以上警报区的大部分地区仍将达到橙色预警标准,按照响应程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对所属辖区内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农村公路等公共道路的路面、桥涵、低洼易积水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做好受灾受损道路的清理和修复工作。

水务部门对所属水库、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开展巡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气象部门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大风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海事部门视情况采取水上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未来48小时以上警报区的大部分地区仍将达到红色预警标准,按照响应程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避开大风时段,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高速公路通行车辆采取限速通行措施,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必要时封闭大风影响区域的高速公路。

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区绿化树木的加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分别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暂停高空和室外施工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必要时采取停运措施,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应急管理部门通知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水上A级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减速或暂停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保障旅客安全。

(二)台风应急响应

台风灾害应急响应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响应等级。

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分别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和施工围板等巡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道路清障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通知渔业作业船舶回港避风。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文化和旅游部门通知A级旅游景区(点)暂停高空、水上游乐项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海事部门组织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采取防风措施,视情况采取水上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供电部门做好线路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海洋部门做好风暴潮的监测预警。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对所属辖区内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农村公路等公共道路的路面、桥涵、低洼易积水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做好受灾受损道路的清理和修复工作。

水务部门对所属水库、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开展巡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气象部门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台风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海事部门视情况采取水上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高速公路通行车辆采取限速通行措施,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应急管理部门通知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文化和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水上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减速通过台风移动影响区域路段。

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公安部门封闭台风影响区域的高速公路。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采取停运措施,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应急管理部门通知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暂停通过台风移动影响区域路段,保障旅客安全。

(三)龙卷风应急响应

龙卷风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龙卷风预警,按照响应程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龙卷风发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公安部门按指令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民政部门负责灾区居民低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对所属辖区内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农村公路等公共道路的路面、桥涵、低洼易积水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做好受灾受损道路的清理和修复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龙卷风影响地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

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适时调整运行计划,保证旅客安全。

文化和旅游部门通知A级旅游景区(点)暂停高空、水上游乐项目。

供电部门做好线路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四)沙尘暴应急响应

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IV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沙尘暴橙色及以上等级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IV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公安部门按指令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沙尘暴天气条件下的公路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地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

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适时调整运行计划,保证旅客安全。

供电部门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通知A级旅游景区(点)暂停高空、水上游乐项目。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三、应急响应升级和结束

当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超过当前应急响应标准时,可按程序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当灾害性天气过程结束,相关灾害风险及影响已消除时,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起草应急响应解除命令文件,并依据启动流程报领导签发。

附件1-3

沧州市寒潮霜冻低温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为避免和减轻寒潮、霜冻、低温、冰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监测系统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或预警信号。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号。

2.发布内容。

按照灾害性天气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红色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灾害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级别、防范措施建议等。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一)寒潮应急响应

寒潮灾害应急响应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3个响应等级。

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寒潮黄色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路段交通疏导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措施。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低保、特困等生活困难群众及流浪乞讨人员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气象部门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供热单位适时做好供暖工作。

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准备工作;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必要时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二)霜冻、低温、冰冻应急响应

霜冻、低温、冰冻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霜冻橙色预警信号或者发布低温、冰冻预警,按照响应程序启动霜冻、低温、冰冻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冰灾害预警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应急运输准备,必要时配合公安交警机关做好对受低温冰冻影响的路段、桥梁进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运输通道畅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必要时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三、应急响应升级和结束

当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超过当前应急响应标准时,可按程序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当灾害性天气过程结束,相关灾害风险及影响已消除时,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起草应急响应解除命令文件,并依据启动流程报领导签发。

附件1-4

沧州市大雾灾害应急预案

为避免和减轻大雾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监测系统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或预警信号。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号。

2.发布内容

按照灾害性天气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灾害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级别、防范措施建议等。

(三)预警准备

各地各有关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本行业、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应急响应启动

大雾灾害应急响应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Ⅲ级(较大)、Ⅳ级(一般)2个响应等级。

(一)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市气象台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未来48小时以上警报区的大部分地区仍将达到大雾橙色预警标准,按照响应程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雾预警、灾害防御工作及交通路况等信息的跟踪报道。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评估大雾灾害的影响范围和潜在风险。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发布有关道路动态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空气污染程度的监测和预警,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消雾增温等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相关专科医护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的准备工作。

体育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室外体育活动。

海事管理部门视情况采取临时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供电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做好应对污闪损坏线路的抢修工作。

(二)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市气象台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未来48小时以上警报区的大部分地区仍将达到大雾红色预警标准,按照响应程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部门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对大雾高发区域实施精细化监测。

公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集会。对高速公路交通实行管制;视情况封闭高速公路,对客运站、港口码头、市内交通采取分流和管制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易造成空气污染企业的监管,做好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全市公路设施的应急管理。做好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工作。

三、应急响应升级和结束

当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超过当前应急响应标准时,可按程序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当灾害性天气过程结束,相关灾害风险及影响已消除时,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起草应急响应解除命令文件,并依据启动流程报领导签发。

附件1-5

沧州市高温灾害应急预案

为避免和减轻高温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监测系统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对高温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加强对高温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及时发布高温天气预报或预警信号。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号。

2.发布内容

按照灾害性天气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高温预警信号分为红色和橙色,红色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灾害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级别、防范措施建议等。

二、应急响应启动

高温灾害应急响应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Ⅲ级(较大)、Ⅳ级(一般)2个响应等级。

(一)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未来72小时以上警报区的大部分地区仍将达到高温橙色预警标准,按照响应程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公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高温时段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对城市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频次。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遮阳、通风、降温等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

供电、供水单位做好居民用电、用水高峰期保障及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二)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且预计未来72小时以上警报区的大部分地区仍将达到高温红色预警标准,按照响应程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体育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室外体育活动。

气象部门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用人单位暂停室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三、应急响应升级和结束

当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超过当前应急响应标准时,可按程序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当灾害性天气过程结束,相关灾害风险及影响已消除时,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起草应急响应解除命令文件,并依据启动流程报领导签发。

附件1-6

沧州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为避免和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监测系统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对干旱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加强对干旱灾害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及时发布干旱灾害预报或预警信号。

(二)干旱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1.发布制度

干旱灾害预警信号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干旱灾害预警信号,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号。

2.发布内容

按照干旱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干旱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干旱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灾害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级别、防范措施建议等。

二、应急响应启动

干旱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干旱灾害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Ⅲ(较大)、IV级(一般)2个响应等级。

(一)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干旱橙色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社会舆论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宣传渠道告知社会公众本市干旱形势,动员社会公众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信息传递,合理调度水源,减轻干旱影响。

气象部门密切滚动监测降水、气温等信息,及时上报、发布干旱预报预警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集、反映和上报干旱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推广应用旱作农业综合技术。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做好干旱灾害应急救灾工作及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工作。

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抗旱减灾预防准备工作,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缓解旱情发展;并及时上报职责范围内的抗旱工作信息。

(二)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标准

沧州市气象台发布干旱红色预警信号,按照响应程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响应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水务部门根据旱情发展情况,必要时采取调水措施。

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指导力度,最大限度减轻干旱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城市管理部门减少城市环境用水、生态景观及市政用水量,科学做好节水用水工作。

供水排水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加强城市供水保障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做好干旱灾害应急救灾工作及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工作。

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抗旱减灾预防准备工作,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缓解旱情发展,并及时上报职责范围内的抗旱工作信息。

三、应急响应升级和结束

当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超过当前应急响应标准时,可按程序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当灾害性天气过程结束,相关灾害风险及影响已消除时,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起草应急响应解除命令文件,并依据启动流程报领导签发。

附件2-1

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会商研判

工 作 机 制

为规范和加强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气防指”)工作,依据《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和《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明确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会商研判阶段程序和应急响应命令的启动、调整、解除等内容。

一、应急响应会商研判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沧州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灾害种类、影响范围、受灾程度进行风险分析,并适时报请市气防指召开会商研判会议,决定是否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或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一)Ⅳ级应急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会商研判启动标准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暴雪、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台发布大风、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3)市气象台发布大雾、高温、干旱、霜冻、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4)市气象台发布雷电、冰雹、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5)市气象台发布低温、冰冻预警。

2.Ⅳ级应急响应会商研判程序

市气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气防指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根据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信号级别,对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会商研判,决定是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二)Ⅲ级应急响应

1.Ⅲ级应急响应会商研判启动标准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暴雪、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台发布大风、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3)市气象台发布大雾、高温、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4)市气象台发布龙卷风预警。

2.Ⅲ级应急响应会商研判程序

市气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气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指挥部成员参加,根据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信号级别,对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会商研判,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三)Ⅱ级应急响应

1.Ⅱ级应急响应会商研判启动标准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暴雪、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台发布大风、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2.Ⅱ级应急响应研判程序

市气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全体指挥部成员参加,根据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信号级别,对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会商研判,报市长同意后,决定是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四)Ⅰ级应急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会商研判启动标准

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暴雪、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Ⅰ级应急响应研判程序

市气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全体指挥部成员参加,根据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信号级别,对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会商研判,报市委书记同意后,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的启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市气防指办公室负责起草,根据应急响应命令级别报指挥部相关领导签发。其中,重大气象灾害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市气防指副指挥长签发;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市气防指指挥长签发或授权副指挥长签发;Ⅰ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市气防指指挥长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

三、应急响应的调整

当市气象台变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市气防指办公室要组织综合分析气象灾害风险及其影响的变化,适时报请市气防指决定是否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市气防指要再次依据“应急响应会商研判程序”研判决定。

四、应急响应的解除

当市气象台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且经研判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结束,相关灾害风险及影响已消除时,由市气防指办公室负责起草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解除命令,并依据流程报市气防指相关领导签发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2-2

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

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对外发布工作机制

为落实《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对外发布工作。沧州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本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具体职责、相关措施等内容。

一、气象部门动态监测天气变化,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适时增加预报频次,及时制作重要天气信息、预警信息,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及时对外发布天气实况,并向各新闻媒体通报。

二、市委宣传部、通信管理部门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加强指导,确保各媒体单位、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及时向公众播发预报预警信息。

(一)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官方新媒体等媒体,应与当地气象部门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明确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二)电视台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要尽快以滚动字幕和悬挂图标的方式在各频道播出;对于Ⅱ级(重大)及以上应急响应,还应以图文或应急直播方式插播。

(三)电台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要尽快以应急广播直播方式在各频道节目中插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要以网页浮动信息框或主页标题新闻方式滚动更新发布。

(五)官方新媒体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立即在、微博、抖音、快手等平台上转载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六)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与市气象台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在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暴雨红色、暴雪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向市内所有在网手机用户群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三、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在学校、医院、社区、林区、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渔船出海口、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工作。重点加强农村地区、海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第一时间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时组织群众防灾避险。气象信息员要落实极端天气预警信息“最后一公里”再传播职责,推进预警信息进村入户到人。

附件2-3

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信息互通工作机制

为做好沧州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带来的挑战,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应急响应启动前、会商研判、启动后和解除后各环节的信息互通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实现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快速、准确、高效互通,特制定本应急响应信息互通工作机制。

一、应急响应启动前

预计未来3天以内,有重大灾害性天气或高影响天气过程影响沧州,市气象台制作《重要天气专报》,内容主要包括: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建议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专报通过政府OA、邮件、传真、微信等适当方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

预计未来24小时以内,灾害性天气达到《河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市气象台按照业务规范及时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通过手机短信、12379、闪信、微信等适当方式发送至市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应急责任人、气象信息员。

当市气象台发布高级别预警信号,或灾害性天气将造成严重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时,市气象局值班领导或其授权人员要通过电话向相关部门应急责任人进行叫应提醒,市气象局主要领导要通过电话向市党政领导进行叫应提醒。

二、应急响应会商研判

当预计灾害性天气将达到《沧州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急响应会商研判启动标准》时,按《沧州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急响应会商研判机制》报请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开展应急响应会商研判,将应急响应命令报市委市政府、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印发至各县(市、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和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

三、应急响应启动后

气象部门增加天气会商频次,开展加密预报预警服务,并滚动制作《气象信息快报》,内容主要包含当前天气实况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精细化天气预报等,通过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发布。其中Ⅳ级应急响应时,每3小时发布一次;Ⅲ、Ⅱ级应急响应时,每2小时发布一次;Ⅰ级应急响应时,每1小时发布一次。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以上应急响应级别对应的时间标准,通过政府OA、微信、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应急响应行动的落实情况以及灾情信息等内容。

四、应急响应解除后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响应解除后24小时内,向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期间工作开展情况。

沧州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急响应会商研判启动标准

应急响应级别

启动条件

应急响应会商研判主持人

应急响应命令签发人

Ⅳ级(一般)

发布暴雨、暴雪、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市气防指副指挥长

市气防指副指挥长

发布大风、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发布大雾、高温、干旱、霜冻、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发布雷电、冰雹、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发布低温、冰冻预警

Ⅲ级(较大)

发布暴雨、暴雪、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市气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

市气防指副指挥长

发布大风、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发布大雾、高温、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发布龙卷风预警

Ⅱ级(重大)

发布暴雨、暴雪、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市气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

市气防指指挥长或授权副指挥长

发布大风、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Ⅰ级(特别重大)

发布暴雨、暴雪、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市气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

市气防指指挥长

附件2-4

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根据《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干旱、暴雨(雪)、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御。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预案的规定。

二、组织指挥体系

沧州市政府分设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沧州市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组成人员与《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负责同志一致。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大问题。

三、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响应等级。按照突发事件处置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气象灾害的防御主体为市、县政府,对影响范围较大、超出各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气象灾害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入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状态,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一)台风、大风、龙卷风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学校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信息,及时调整上学放学时间,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部门加强大风影响区域(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交通管控工作,按指令暂停或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民政部门负责灾区居民低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防范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施工围板和城市绿化树木等隐患排查整改。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暂停高空和室外施工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安置滞留旅客。

水务部门对所属水库、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开展巡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文化和旅游部门暂停重大文旅活动,指导A级旅游景区(点)做好大风防范工作,暂停或关闭高空游乐项目、室外旅游景区,及时安全转移或妥善安置滞留游客。其他景区由相关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做好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大风灾害应急救援,协调大风灾害灾区救灾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体育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体育活动并做好现场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公用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海事部门组织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采取防风措施,及时采取水上临时交通管制;做好海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限速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保障旅客列车运行安全。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巡视,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备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二)暴雨

教育部门通知危险区域幼儿园、学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组织师生转移。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省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做好应急药品的调拨协调工作。

公安部门按指令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按指令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转移。

民政部门负责灾区居民低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采取防护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转移施工物资、设备,撤离施工人员。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安置滞留旅客。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基础设施。

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调度,参与所属水库工程巡护查险工作,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商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在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协调组织开展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协调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组织生活必需品货源。

文化和旅游部门暂停重大文旅活动,指导A级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做好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其他景区由相关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做好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准备,视情况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治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暴雨、洪涝、地质灾害等应急救援,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工作,协调重大气象灾害灾区救灾工作;组织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体育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体育活动并做好现场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

国防动员部门组织对直属人防工程进行隐患排查,落实应急抢险、避险等防汛措施,做好人防工程安全工作。

文物部门对发生险情的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文物库房及馆藏文物采取抢救保护紧急措施。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公用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加强防洪薄弱地段的巡查,及时发现、排除险情,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加强设备设施水库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三)暴雪、低温、冰冻、冻雨

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学校做好在校学生安全防护工作。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按指令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暴雪、结冰路段。

民政部门负责灾区居民低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冰灾害预警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组织做好城区道路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主要干线公路的除雪(冰)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安置滞留旅客。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业和养殖设施的除雪及技术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协调商贸流通企业组织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文化和旅游部门暂停重大文旅活动,指导室外A级旅游景区(点)做好道路除雪(冰)工作,对危险路段、景点采取限行、关闭等措施,及时安全转移或妥善安置滞留游客。其他景区由相关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做好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工作,协调重大气象灾害灾区救灾工作;组织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林业部门指导预防和减轻暴雪、低温、冰冻、冻雨等气象灾害对森林草原的影响。

文物部门对发生险情的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文物库房及馆藏文物采取抢救保护紧急措施。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预报和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公用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加强对铁路沿线巡视,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四)寒潮、霜冻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路段交通疏导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灾区居民低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和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措施。

商务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生活必需品货源。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林业部门指导预防和减轻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对森林草原的影响。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寒潮、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五)沙尘暴

公安部门按指令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民政部门负责灾区居民低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沙尘暴天气条件下的公路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地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适时调整运行计划,保证旅客安全。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六)干旱

民政部门负责灾区居民低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等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因旱灾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干旱应急救援,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工作,指导协调干旱地区救灾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林业部门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报预防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七)雷电、冰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林业部门指导预防和减轻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对森林草原的影响。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灾害发生后,组织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组织具备人工消雹条件的地区开展人工消雹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巡视,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各单位加强责任区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八)高温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学校调整教学安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部门按指令暂停或取消高温时段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采取紧急措施,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和森林草原的影响。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企业做好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

体育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室外体育活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供电、供水单位做好居民用电、用水高峰期保障及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九)大雾、霾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控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空气污染监测,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安置滞留旅客。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消雾增温等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体育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室外体育活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海事部门采取限航、停航等临时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巡视,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四、灾害善后工作

(一)灾害救助

沧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灾害救助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县的灾情情况以及资金申请文件,预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地方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资金清算。

(二)灾情统计

市防减救灾办负责组织灾情统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受灾县级政府开展灾情调查。市防减救灾办对上报的灾情数据进行汇总、审核,组织气象、农业农村、城管、住建、电力、通讯等相关涉灾单位开展灾情会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灾情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灾情稳定后,进行全面核定并形成灾情报告。

(三)灾后重建

灾情稳定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教育、财政等多部门,结合受灾地区实际情况,共同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各有关部门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开展灾害重建各项工作。

附件2-5

沧州市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督导落实工作机制

为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落地落实、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制定本督导落实工作机制。

一、组织架构与责任体系

(一)督导主体

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抓好极端天气各项应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盯办督办。

(二)督导内容

按照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责任划分,突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围绕预案编制、风险排查、预警发布接收、人员转移安置、人员物资等防范应对措施落实,防灾减灾项目建设,防范应对成效等,开展经常性检查。遇重要极端天气过程,派出督导组进行重点督导。必要时建立联合检查组开展联合检查,确保极端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督导流程与实施步骤

(一)日常准备阶段督导

物资储备检查:定期核查应急物资库存及维护状态。

培训与演练:抽查应急队伍培训记录,督导实战演练覆盖率。

(二)预警响应阶段督导

预警传递效率:检查各部门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预警信息传达到社区、企业等末端。

前置措施落实:督导高风险区域人员转移、交通管制、停工停课、应急值守等预防措施执行情况。

(三)应急响应阶段督导

现场指挥协调:派督导组进驻指挥中心,监督跨部门协同、资源调度效率。

信息公开与舆情管理:检查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情况,防止谣言传播。

(四)事后评估与改进

复盘总结:72小时内召开复盘会议,分析响应漏洞。

问责与激励:对失职部门通报批评,对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

三、工作保障

(一)明晰管理职责。通过不断完善极端天气应急责任清单、工作任务清单、工作承诺书等形式,明确部门及属地责任,实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夯实督导落实的工作基础‌。

(二)强化‌协同联动。推动跨部门协同,建立分级分类响应机制,确保气象、应急、交通、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在预警发布、风险排查等环节形成合力‌。

(三)强化技术支撑。充分利用并不断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集成预案执行进度、物资分布、救援队伍位置等数据,实现动态监控。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督导组推送气象数据、水库水位、道路积雪积水等数据,便于及时开展督查工作。

附件2-6

沧州市重大气象灾害

应急响应调度指挥提级工作机制

当重大气象灾害的强度、影响范围或持续时间超出预期,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灾害后果,或者出现多种气象灾害叠加发生且造成严重灾害时,对应急响应进行提级调度指挥,具体为:

一、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调度指挥。

二、Ⅲ级应急响应,提级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挥长主持调度指挥。

三、Ⅱ级应急响应,提级由市长主持调度指挥。

四、Ⅰ级应急响应,提级由市委书记主持调度指挥。

查看原文件来源:沧州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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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谷秋
    谷秋 2025年05月21日

    我是发展号的签约作者“谷秋”!

  • 谷秋
    谷秋 2025年05月21日

    希望本篇文章《河北沧州疫情最新消息(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最新通知→)》能对你有所帮助!

  • 谷秋
    谷秋 2025年05月21日

    本站[发展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 谷秋
    谷秋 2025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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